缓刑是符合要求的
犯罪情节较轻
确实有悔罪的表现
没有再犯危险等
缓刑适用条件的犯罪分子
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假如在缓刑考试期间
能够遵纪守法
原判刑罚不再执行
但仍有人不想悔改
不要珍惜来之不易的改造机会
一错再错
近日,大同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危险驾驶案件。被告韩在缓刑期间犯了新罪。根据法律规定,他被撤销缓刑,并被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被罚款3000元。
2021年12月15日,被告韩某因犯袭警罪被大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缓刑1年,缓刑考验期为2021年12月28日至2022年12月27日。2022年6月5日18时许,被告韩某醉酒后驾驶“江淮”牌小客车,从大同县长宁镇西村到西宁保税区工地。高某因索要工资与高某发生纠纷报警。经西宁市公安局刑事科技研究所鉴定,被告韩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24mg/100ml。
法律链接
第七十七条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前有其他犯罪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罪或者新发现的犯罪作出判决,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对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作出判决。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刑罚。
缓刑≠放任
更不是“无罪释放”
在缓刑考试期间
若违反法律法规
或者关于缓刑的监管规定
以及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
情节严重的,撤销缓刑
收监执行原判刑罚
缓刑考试期间又犯新罪
取消缓刑,并按数罪并罚
量刑处罚
若缓刑考试期满
五年内再犯的,应当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罪
应当从重量刑处罚
被判处缓刑的社区矫正对象
要心存对法律的敬畏
珍惜机会,悔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