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酒后与朋友发生性关系被告强奸:未征求醉酒妇女同意应认定强奸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3-04-29 21:04:54  浏览次数:9


与醉酒妇女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这个问题在实践中一直是一个难题。近日,延安市宝塔区法院对此类案件进行了重审。据悉,2020年7月的一个晚上,陕西一所大学的男生强某和朋友白某喝完酒后,去了白某朋友家继续喝酒。随后,强某在白某醉酒昏睡后与他发生性关系。第二天,白某报案称被强某强奸。

一审法院认定强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强某拒绝上诉后,二审法院撤销了一审法院的判决,并将其送回重审。

这类案件最大的困难在于证据收集。由于此类案件往往发生在私人空间,只有性行为双方在场,一旦案件发生,往往处于口供状态,导致案件定性困难。除了证据问题外,强奸案件的识别也有误解强奸罪构成要件的原因。

根据刑法规定,强奸罪是指利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女性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根据上述,强奸罪的构成,应当确定行为人违反女性意志,使用暴力胁迫等强制手段与女性发生性交。然而,无论是将强奸罪的立足点放在违背女性意愿还是使用强迫手段上,似乎都没有本质的区别,但实际上会导致案件处理在实践中的差异。

具体来说,如果认为强奸罪的构成是以强制为基础的,就会导致认为虽然未经同意,但未采取强制手段的行为不构成强奸罪。相反,如果认为强奸罪的构成是基于违背女性意愿的,即使行为人没有采取强制手段,只要与女性发生性关系未经同意,也可以构成强奸。

实践中,与醉酒女性发生性关系主要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喝醉后与醉酒女性发生性关系,另一种是醉酒后利用醉酒状态与醉酒女性发生性关系。对于上述第一种情况,实践中认定构成强奸不会有太大的法律理解障碍。核心原因是将女性灌醉可以理解为一种使女性失去抵抗力的强制手段。至于上述第二种,除了上述证据难以识别外,行为人之所以比实践中更难识别强奸,是因为行为人没有实施明显的暴力、胁迫等强制手段。

根据刑法,保护强奸罪的法律利益是妇女的自主权,因此强奸罪的认定应注重是否取得妇女的同意,而不是是是否实施暴力、胁迫等强制手段。因为重点是是否实施暴力、胁迫等强制手段,在实践中有一个非常常见的误解,即如果女性没有反抗,那就是同意。然而,这种观点是错误的。应该认为,暴力和胁迫是判断是否违背妇女意志的信息,而不是“违背妇女意志”的平行要素。不能说,除了违背妇女意志之外,还需要强制手段来构成强奸。

从这个角度来看,只要不征得女性同意,与醉酒女性发生性关系,无论是否提前醉酒,都可以构成强奸罪。然而,在醉酒状态的使用中,往往更难找到“违背女性基础”的充分证据链支持。